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发布以来,经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抗菌药物使用率、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逐年下降,临床应用水平不断提高。但是,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监测显示,我国个别地区和部分医疗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抗菌药物不合理应用的现象,影响了医疗效果,加重了细菌耐药程度。 根据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专家委员会和细菌耐药监测专家委员会建议,现就进一步加强外科围手术期的抗菌药物预防应用和氟喹诺酮类等药物的管理,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关于预防用药指导原则的有关规定,纠正当前过度依赖抗菌药物预防手术感染的现象,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应用的管理,对具有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指征的常见手术,要参照《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附件1)选择抗菌药物。 二、加强对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氟喹诺酮类药物在我国临床应用普遍,使用量大,细菌耐药率高,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掌握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指征,加强管理。应参照药敏试验结果,应用于消化和泌尿系统外的其他系统感染;除泌尿系统外,不得作为其他系统的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 三、严格按照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规定,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指导本机构合理用药的工作职能,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教育、培训和监督工作,按“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和“特殊使用”分级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医师使用抗菌药物的处方权限,预防和纠正不合理应用抗菌药物的现象。 根据当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实际情况,决定将以下抗菌药物作为“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进行管理,医疗机构在使用时应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经抗感染或有关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 (一)第四代头孢菌素:头孢吡肟、头孢匹罗、头孢噻利; (二)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亚安培南/西司他丁、美洛培南、帕尼培南/倍他米隆、比阿培南、朵利培南; (三)甘酰胺类抗菌药物:替加环素; (四)糖肽类与f唑酮类抗菌药物:万古霉素、去甲基万古霉素、替考拉宁、多粘菌素、利奈唑烷; (五)抗真菌药物:卡泊芬净,米卡芬净,伊曲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伏利康唑(口服剂、注射剂),两性霉素B含脂制剂。 四、加强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和监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内细菌耐药监测情况,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附件2)的监测结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一)对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有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 (二)对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 (三)对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 (四)对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细菌耐药监测管理工作,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指导、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的医疗机构和违反规定使用抗菌药物的医师应严肃处理。 附件:1.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2.卫生部全国细菌耐药监测2006-2007年度报告 二○○八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 手术部位 抗菌药物选择 头颈外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经口咽部粘膜切口的大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甲硝唑 心脏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神经外科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血管外科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乳房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腹外疝手术 第一代头孢菌素 应用植入物或假体的手术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骨科手术(包括用螺钉、钢板、金属、关节置换)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 胸外科手术(食管、肺) 第一、二代头孢菌素;头孢曲松 胃十二指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 胆道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有反复感染史者可选头孢曲松,头孢哌酮,头孢哌酮/舒巴坦 阑尾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噻肟;+甲硝唑 结、直肠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 +甲硝唑 泌尿外科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环丙沙星 妇产科手术 第二代头孢菌素或头孢曲松或头孢噻肟; +甲硝唑 注意:对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过敏者,可选用克林霉素;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发生率高的医疗机构,如果进行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可选用万古霉素预防感染。
07-23
2008
医改方案将充分征求意见 560亿元全力支持 为推进各界关注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温家宝总理5日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国务院将就改革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财政预算报告,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了560亿元资金支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从面向经济社会界专家征求意见,到听取医疗卫生界意见,再面向百姓征求意见,政府越来越注重倾听最基层民众的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医学会理事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医疗改革关系千家万户。解决近年来不断突出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是中国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今年两会期间,医改成为各地代表委员最关注的话题之一。 对此次改革的基本目标,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让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钟南山代表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了医改的基本目标,并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医改大幕即将拉开。 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832亿元支持卫生事业改革和发展,比上年增加167亿元,重点向农村和基层倾斜。 多次深入农村乡镇医院调查的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湛江市鸿智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宋亚养认为,中央财政加大对医疗卫生的资金支持,表明我国公共财政的支持重点正加快向包括医疗在内的公共服务转移。他希望国家进一步加大对基层社区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支持。 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郑祖康认为,财政收入更多投向医疗卫生领域,最好是直接体现在每位百姓身上。比如,通过加大补助力度,提高医保的报销比例和保障水平。 钟南山代表认为,政府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当前最紧迫的任务有两点,一是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确保其公益性,另外就是加大对基层社区和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支持,通过人才培养和设备支持提高这些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使其成为基层群众的看病首选。
03-06
2008
解析医改新坐标:政府为基本医疗保险买单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 (记者杨维汉、周婷玉、邹声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之一。对新医改方案,社会各界无疑期盼已久。 26日下午,受国务院委托,卫生部部长陈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城乡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情况,清晰地勾勒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轮廓和方向…… 医改指向何方? 我国医改指向何方?计划实现什么样的目标?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我国医改的总体目标十分关注。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陈竺在报告中明确了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 ――到2010年,在全国初步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努力缓解城乡、地区、不同收入群众之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效缓解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突出问题。 ――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包括普遍建立比较完善的覆盖城乡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比较健全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比较规范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进一步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涉及面广、难度大,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任务,也是一个长期的渐进过程,更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陈竺表示,有关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改革配套方案,进一步深化、细化和实化政策措施,互相衔接,协调推进,并积极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经费从何而来?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卫生投入严重不足,医疗机构主要依靠以药补医和医疗服务收费维持运行,实行创收归己、自行支配的政策,直接导致公立医疗机构趋利行为严重,职业道德建设薄弱,医疗资源浪费和患者负担加重。 此前,国务院医改协调小组邀请委托独立的非政府机构提出医改意见。其中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改革医疗体制的核心问题:医疗费用从哪里来?政府投入究竟是直接资助医疗机构(补供方),还是补贴消费者购买医疗保险(补需方)? 陈竺在报告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中给出了明确答案:“要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中央和地方都要大幅度增加卫生投入,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政府投入兼顾医疗服务供方和需方。” “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提供均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陈竺说。 重点如何倾斜? “政府新增卫生投入重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陈竺的话指明了政府卫生投入的重点。 陈竺在报告中指出:“公共卫生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经费的总额预付等多种行之有效办法,严格收支预算管理,探索改革药品价格加成政策,逐步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药补医机制,维护公益性质。” 专家分析认为,加强社区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机构等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解决基层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重要途径,促进城乡居民享有均等的公共卫生服务。 农村是医疗卫生的薄弱环节。报告提出,政府重点办好县级医院和每个乡镇一所卫生院,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大力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加快建立和完善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小病在社区、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社区卫生机构开始扮演着居民健康守护人的重要角色。 “整合现有城市卫生资源,逐步实现社区首诊、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陈竺表示,要建立和完善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健全各类医院的功能和职责。充分发挥大医院在承担急危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疗、医学教育和科研、指导和培训基层卫生人员等方面的骨干作用。 体系如何完善? 报告指出,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方面是加强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制度为主体,其他形式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政府补贴需方的核心是为基本医疗保险买单。”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卫生经济与管理学系主任、中国医药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国恩说。 卫生部的统计显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目前全国2448个县(市、区)已基本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7.3亿农民,参合率达85.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7亿城镇居民,2006年筹资额达到1747亿元。今年下半年在79个城市启动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 “虽然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取得了较快发展,但目前,约4亿城乡居民没有被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陈竺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障能力和水平很低,需要不断提高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起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需不断扩大,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也需不断完善。 刘国恩认为,国家加大的投入,建立全民医保,通过补贴“需方”,让每个百姓通过医疗保险选择医疗服务,促使医疗机构提供更优质更有效的服务。 陈竺还勾勒出了医保前景:到2008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覆盖到所有农村,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报销比例,减轻个人负担;到2010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所有城镇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面推开…… 公私如何定位?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多集中在城市,其中优质资源又多集中在大中型医院,现有卫生资源结构和布局不合理,城乡和区域之间差距不断加大。公立医院怎样改革,非公医疗机构如何定位,也是医改的关键环节。 报告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中提出,到2020年,建立比较科学的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 关于公立医院的性质和定位,陈竺在报告中指出,要改革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特别是“公立医院要遵循公益性质和社会效益原则,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报告提出,公立医院要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政府和医院管理者的责权,实行院长负责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有责任、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内部运行机制。 以药养医的现象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陈竺在报告中提出,要“实行医药收支分开管理,逐步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切断医院运行与药品销售的利益联系,降低药品价格。” 此外,为搞好公立医院改革,陈竺在报告中还提出了一系列的相关配套措施:采取增加财政补助、适当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等措施,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规范收支,加强财务监管;改革人事制度,完善分配激励机制,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陈竺表示,改革就是要坚持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非公医疗机构共同发展,最终“形成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防治结合、保证质量、技术适宜、运转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12-26
2007
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框架已定 将征求各方意见 中国网10月18日报道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高强今天表示,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际协调小组已经取得很大成效,现在已经制定出一个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总体框架。最近要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使我们制定的总体方案能够更加完善,更加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 高强是在十七大新闻中心10月18日举办的“民生与和谐社会”集体专题采访中做出上述表示的。 高强介绍,国务院成立的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际协调小组已经工作了一年多的时间。在这项改革方案的制定中,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城乡居民的健康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使医疗卫生机构和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能够全心全意地为人民健康服务;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投入、建设和监管方面的作用;同时也鼓励和欢迎国内外的社会资金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发展和繁荣中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坚持统筹兼顾,做到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医疗保险体系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同步发展、同步改革;既要致力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长远建设,又要突出重点,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一些现实问题。 高强说:“中国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仅全体中国人民关心,外国朋友也很关心。这使我更加认识到这次医疗卫生改革的重要性。” 十七大新闻中心10月18日举办主题为“民生与和谐社会”的集体专题采访活动,邀请教育部部长周济,卫生部党组书记、副部长高强,劳动保障部部长田成平,民政部部长李学举,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接受记者的现场采访。记者招待会由十七大新闻中心副主任祝寿臣主持。
10-18
2007
处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3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要求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每3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 第二十八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药师核发药品时,应当核对打印的纸质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传递处方同时收存备查。 第五章处方的调剂 第二十九条 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三十条 药师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取得处方调剂资格。药师签名或者专用签章式样应当在本机构留样备查。 第三十一条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第三十二条 药师应当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三十三条 药师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三十四条 药师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三十五条 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三十六条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第三十七条 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第三十八条 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第三十九条 药师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按年月日逐日编制顺序号。 第四十条 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同类药品相关信息告知患者。 第四十二条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处方开具、调剂和保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第四十六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第四十八条 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五十条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医师出现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责令医疗机构取消医师处方权。 第五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对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 乡村医生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开具药品处方。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一、处方标准 二、处方评价表
04-29
2007
广东54家药企联名上书省卫生厅反对药品降价 本报讯 记者汪令来、陆志霖报道:“60粒药只卖5角钱,用面粉做也不止这个价!”昨天,针对正在进行的广东省药品挂网采购药价猛降的情况,广东省医药协会联同54家广东药企上书省卫生厅:一味降药价会对用药安全构成极大威胁!与此同时,来自全国各地近500家药企昨天也与广东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对话,指出药品降价不能作为解决“看病贵”的唯一方式。 1.3万种药品平均降价40% 总采购约200亿元的2007年广东省药品挂网采购,以“降价猛”而闻名全国。据介绍,本周一公布的首批竞价采购药品共有13407种入围,平均降40.39%。其中,由政府定价的平均降幅为49.17%,市场调节价的平均降幅为20.03%,其中降幅最大的品种达81%。 换句话说,此次广东采购的相当一部分药品的价格,由政府定价的,比政府最高限价还低五成;由企业自定的,比市场价还低两成。如果算上此前政府定价已经22次下调已降了两三成,理论上,今年广东消费者能享受到的药价要比往年减七八成。 药企抱团反对“一味降价” 令人意外的是,无论是入围还是落选,相当一部分药企都大叹“价格受不了”。广东省医药协会昨天更联合54家广东主流药企,共同就此上书广东省卫生厅,认为一味降价,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不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反而“会使得大部分民族医药企业彻底跨掉”。 由于今年采购的竞价环节,采取“不论质量,价低者得”的方式,管理严格导致成本上升,反而成为部分药企的一个劣势。对此,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一味追求价低,可能导致一些名优产品彻底从市场消失,最终利益受损的还是老百姓。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在给省卫生厅的信中还认为,一味降价,还有可能给用药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因为有企业为迎合低价,有可能偷工减料”。 惠州一家中药企业的董事长说,60粒一瓶的复方丹参片,市场价一般是3元左右,成本价在1.8元,但他在网上却找到0.51-0.54元的调货价。他反问:这能算是药吗?“因为做60粒片剂再包装,直接用面粉做都不止这个价”。 仅靠降药价不能解决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钟南山院士曾提出“仅用降价来控制‘看病贵’过于单一”。对此,几乎接受记者采访的所有药企都表示赞同:因为“看病贵”还涉及医疗体制;即使只针对药品,单价低了,但疗效差了,吃很多才能医好,费用还不是上去了吗?参与和省卫生厅对话的一些药企代表提出:药品要优质优价,药价不能“一刀切”。 据悉,此次挂网采购,正在进行的第二批议价采购环节中,4200参加品种中的3300个,基本上都被宣布“拦腰砍价”。要知道,与第一次竞价的“大路货”不同,这些参与议价品种,都是些专利药、原研药、独家品种、中药保护品种。一些企业代表不解地问:如果这些药品都没有利润甚至低于成本价,以后药企哪有动力和实力,去做创新和研发? 对此,省卫生厅副厅长张寿生昨天也表示歉意,认为采购平台给出的价格“不尽合理”。他表示,这些优质药品在下面的议价程序中仍会有大量机会。而广东省物价局一位陈姓处长的言语更为直白,“保证大部分进入广东市场”。
03-09
2007